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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冲刺要点186条

建筑工程类考试 2014-12-30 易哈佛建筑组整理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冲刺要点186条

   1、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地方法规是由省级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地方规章是由省级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颁布的法的形式均有所在"地方"的名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颁布的法的形式均无地方的名称。

  2、 法的效力等级是由法的效力来源决定的,法的效力来源是指法出自那个层次的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层次越高,它所制定并实施的法的效力等级就越高。我国法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4、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5、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6、 代理的主要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

  7、 转托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除外。

  8、 无权代理的三种典型表现:(1)自始未经授权(即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经终止。无权代理经追认后有效。

  9、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客观要件,如委任状、加盖公章空白合同书、授权书等);(2)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第三人)为善意。表见代理对本人(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10、 所有权是最重要、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11、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注意:无处分权),最典型的用益物权是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12、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13、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过合同约定通风、采光、排水权利、通行等权利,不同于相邻权。相邻权是法定权,地役权是约定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5、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6、 债发生的根据(发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其中,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特定的义务,也未受人之托,而是自觉地为他人管理事务,俗称"见义勇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17、 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

  18、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是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19、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对象)是注册商标。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核准日起算。

  20、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象)是作品。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1)单位作品(如招、投标文件)的著作权完全归为单位所有;★(2)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可以给予作者奖励。(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根据合同,无合同属于受托人。

21、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著作权均自完成作品时计算。

  22、 担保的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23、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注意:债务人不是当事人)。

  24、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除债务的能力。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5、 建设工程施工常见的保证有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

  26、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的担保,抵押的特点:着重于不动产,不转移占有方式。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六种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周某因资金短缺,以价值27万元的住房作抵押,向杨女士借款25万元。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但杨女士却没能按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1年之后,周某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又将其房屋卖给了刘某,并同刘某及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当时刘某也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周某在得到房款后因涉嫌诈骗潜逃,杨女士获悉后,以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并将周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开始生效,由于该房屋没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还未生效,也就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刘某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予保护,杨女士要求刘某退房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27、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见练习册P177第T15. 28、 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的特点:着重于动产,转移占有方式。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否转移物的占有,转移占有方式的是质押,不转移的是抵押。

  29、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狭义上,以权利凭证为质押之外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设置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0、 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是预付款)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题」 甲建筑企业与乙混凝土厂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总计金额约600万,甲先行支付定金150万,剩余款项根据供应进度结算;同时约定,若乙方迟延供货,违约金为按日支付5万元。后由于乙混凝土厂设备检修,迟延供货达30日,则甲建筑企业应如何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最为妥当的是(  B   )。 A、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300万元;B、要求乙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并返还定金150万元;C、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240万 ;D、要求乙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并返还定金120万元。

  3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三个终止日:签发日;验收合格日;实际占用日。(注意: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与此相同)。

  32、 罚款与罚金的区别:前者是行政责任,后者是刑事责任;拘留和拘役:前者是行政责任,后者是刑事责任。

  33、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4、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5、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1)"两个三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36、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拆迁);(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人);(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注意,是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有钱);(8)其他条件,包括:一是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二是依法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3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38、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3个3个月,最多9个月)。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施工单位应该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应由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39、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30%.

  40、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1、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前60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后有效期仍然为5年。(565)

  42、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3、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4、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333)

  45、 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注意: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予注册,注册后年龄超过65 周岁,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由于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是高强度的工作,需要注册建造师本人具有良好的体质。因此,对于高龄申请者不予注册既是对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安全负责,也是对申请者本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所以,本规定参照其他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的年龄的上限,超过这个年龄即收回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6、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47、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48、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公字号);(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字号);(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49、 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即两特项目(采用特定专利、造型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50、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51、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重);省级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国投)。(记忆技巧:"两重一国投"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52、 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技术复杂);(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环境受限);(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密抢灾);(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价值低廉)。

  53、 招标代理机构的5个"不得":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

  54、 关于招标文件的三个时间:招标文件的销售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应该至少在开标前15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记忆技巧——招标文件:5+15=20,即售:5;改15;编20)。

  55、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有三方可以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中标人不予受理。

  56、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5,7,9,11……),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下情形被作为废标: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两者皆无是废标,两者居其一是有效标)。

  57、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8、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但是可以澄清、说明和修正。总价和单价不同,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主。

  59、 开标之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0、 投标有效期:始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即开标日),终于中标通知书签发日。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1、 投标保证金方式有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五种。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总投标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记忆技巧——投保金:2358)。(注意:和勘察设计的不同,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为2 %,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62、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3、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中标人应当在15日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确定中标人的记忆技巧——1530)

  64、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D-B);(3)设计-采购总承包(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65、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6、 转包与分包问题。转包是完全禁止的,分包是允许的,但是必须依法进行。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67、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与不良行为记录两类。

  68、 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69、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看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还是之后,之前是撤回,之后是撤销。

  70、 要约邀请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5种。

  71、 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合同七条款)的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

  72、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4、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2)合同有关条款或者(3)交易习惯确定。(注意:1、2、3顺序不能颠倒)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75、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7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1)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77、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78、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但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79、 合同有效成立的四个条件:(1)主体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缺此条件,构成效力待定合同;(2)主观条件:意思表示要真实。缺此条件,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3)内容条件:合法;合德;(4)形式条件: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缺少后两个条件,构成无效合同。

  80、 无效合同的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可履行性;自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类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81、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

  82、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上述三种合同需要经过追认后才有效。追认的时间是在1个月内。

  83、 合同内容的变化是合同变更,合同主体的变化是合同转让。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关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其实也是同意)。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让的必要条件。

  84、 解除合同的程序。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8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无法律强制性。

  86、 劳动合同的分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87、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88、 试用期分为四种情况:(1)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3个月-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1-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89、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0、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两个3)

  9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只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2、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93、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9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5、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包括"5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有两种是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即、其余三种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的。

  96、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7、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98、 租赁合同约定的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99、 在建设工程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二是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前者解决建成后的项目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后者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问题。

  100、 城市建筑施工期间作业噪声限值的规定。

 101、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02、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103、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储存和处置,应当报告移除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并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报告+许可)。

  104、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105、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许可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106、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07、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108、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即五类高危企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五类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09、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共12个条件。

  110、 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限为3年,期满应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最重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原颁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11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112、 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①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②落实安全制度;③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④制定安全施工措施;⑤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①监督检查;②隐患报告;③违章制止。

  113、 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的区别: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企业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负责;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对现场监督检查。

  114、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设工程实现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3)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4)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5)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6)承担连带责任115、 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6、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8权):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具有知情权、建议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

  117、 五种人员的考核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进入新岗位人员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18、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7项工程,P229)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20、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21、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2、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3、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四家联合验收,监理单位不参加验收)。

  124、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25、 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重伤50-99人,或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9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6、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之内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27、 级别管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授权)、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政府(或授权)、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或授权)、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政府(或授权)负责调查。

  128、 地域管辖: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除了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29、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两备案、三提供、三不得。

  130、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依法设计、提出建议和承担责任三大责任。提出建议就是对三新一特工程(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提出安全措施的建议。

  131、 监理单位具有依法审查、隐患三处理(整改令、停工令、报告)、依法监理职责。

  132、 出租机械设备的单位具备三证明: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

  133、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三种。

  135、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3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37、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38、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39、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40、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1、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4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14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4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5、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46、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对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147、 工程监理的依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48、 工程监理的职权和权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9、 验收主体: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50、 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5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

  152、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竣工验收资料。

  153、 一般而言,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需要试生产的,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分期建设的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分期验收。

  154、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155、 某房建工程,约定2011年5月1日竣工,2011年3月1日,工程基本完工,业主擅自进驻装修,使用后,2011年7月1日,发现卫生间墙面开裂漏水,同时发现承重墙有断裂迹象。问:承包商是否对上述两个质量问题负责?对前者不负责,对后者负责。

  156、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以及主要内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限;承诺质量保修责任157、 最低保修期: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供冷热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供冷期,管线设备安装装修为2年。缺陷责任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也就是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58、 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工程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此执行。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典型例题」某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对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为3年,装修工程为2年;对于此两项保修约定( B )。A.均无效;B.均有效;C.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有效;D.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有效159、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联系和区别。联系:缺陷责任期包含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属于质量保修期的一个时间段。两者都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两者的主要内容都是承包人对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区别: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般要短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可以预留质保金、到期后返还。

  160、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161、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62、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相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63、 管辖:本质上法院审理分工。从老百姓角度看,解决一个向谁告状的问题。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的一审分工。四级法院。"金字塔型"的审理模式。地域管辖:同级法院的一审分工。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64、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掌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法第24条和25条):《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两地管辖,注意:购销合同履行地一般为交货地点;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两地+三地共五地管辖)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也就是不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65、 民事证据的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66、 书证是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物证是以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是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67、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168、 证据保全的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举证时限:不得少于30日。

  169、 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如年老、路途遥远、不可抗力等),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170、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17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工程中拖欠工程款行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例如,甲向乙供应商租赁10吨钢管,租金未付;(延付租金的,1年)丙分包商堆放在甲料场中的材料因失火而损毁(寄存财物受损,1年)丁工人在甲工地上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若受伤则按身体伤害,1年)甲在丙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由于出纳疏忽,多支付了8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最长的诉讼时效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适用于被侵害之日起一直不知道权利被侵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涉外);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申请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为1年。

  172、 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的推定。特殊规定:6种情况173、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客观原因,继续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74、 诉讼时效因诉讼(包括仲裁)、提出要求、同意履行而中断(主观原因,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75、 案例:2010年1月1日,甲在一建筑工地被高处坠落物砸伤,到医院治疗花费1万元。在同年的5月1日外出被龙卷风带到一孤岛上与外界失去联系至12月1日被救回。问:甲的诉讼时效至何时结束?至2011年5月31日结束。

  176、 甲乙双方约定2010年3月1甲方付清所有工程款,届时,甲方没有付给乙方工程款。2011年5月1日在一酒会上,甲方董事长答应付给乙方工程款。问:乙方的诉讼时效至何时结束?

  177、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协议申请书之日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应当受理。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时间是15天,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时间是10天。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78、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179、 仲裁协议的内容(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的效力(四大效力):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80、 申请仲裁的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81、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协议申请书之日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应当受理。

  182、 仲裁庭包括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一般由3人组成。当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裁决,无法形成多数人的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申请仲裁执行的期限为2年。

  183、 调解的方式:人民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法院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专业机构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84、 和解:诉讼前和解——无法律约束力;诉讼中和解——无法律约束力;执行中和解——无法律约束力;仲裁中和解——无法律约束力。

  18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进行的。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如颁布行政法规)。不能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行政奖惩、任免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86、 行政复议中的两个60日:当事人申请——6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60日。

 


学员心声
[2014-12-19 18:29:50]錢芣湜問

手机里面复习非常方便,拿本书复习太不方便了。易哈佛手机版我觉得很好用!

[2014-12-10 11:29:48]↘洛水つ忆殇

曾经我考试的时候会在论坛上逛逛,也下过一些复习的课程,但是复习的效果都不明显,直到我了解到易哈佛,就购买了,针对重点考点来复习,效果挺好~

[2014-12-09 00:55:54]cxjtank

考试之前都还一直担心,很怕易哈佛没有这么好,现在想来我都是在瞎操心了,易哈佛有这么强大的师资力量,怎么可能连套考题都拿捏不准

[2014-12-06 17:10:27]∮蓝馨♂雨№

今年已经是第三次考了,看了你们评论和介绍太好了才决定买,不过资料内容确实很不错。考试也顺利,目前处于等待阶段。

[2014-12-05 12:46:18]缘份的天空

从题型、题量、知识点等各方面来说,易哈佛起到非常的棒的学习效果,我今年考的非常理想

[2014-12-02 10:24:38]芯爱~

考完呢,过来分享经验,我的经验就是考前冲刺阶段坚信易哈佛,精准、高效、到位!易哈佛肯定有最强的师资力量,必考点提炼的非常准确到位!

[2014-12-01 13:01:10]虫虫

很荣幸能遇到易哈佛,我还是在百度贴吧里面知道了解易哈佛的,后来拨打热线电话客服又详细的给我讲解了易哈佛,考试过程中易哈佛也起到了作用,每科的考点命中率都很高。

[2014-11-25 09:27:27]燕子

第一次相信网上卖的资料,很意外资料是真实靠谱的,我在复习过程中档我做错题之后都会做个记号,在空白处写上这道题的知识点和考点,然后在考试大纲中找到相应的内容和要求所掌握的程度,认真的复习,考试中很轻松的解答每道考题!

[2014-11-24 20:47:20]答案

电子档真的对我太适用,随便导在手机或IPAD都可以,方便携带,更容易提高复习效率。必考点都非常精准,我当初没有选错,现在想想都觉得我的眼光真的很好

[2014-11-24 12:49:42]や豳魂潇靜ヾ

真的非常适用,题目很精准,重点考点都归纳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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