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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建《工程法规》理解型考点

建筑工程类考试 2015-03-19 易哈佛-建筑组整理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最好的建筑考试题库http://www.ehafo.com/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消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消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消,那就是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最好的建筑考试题库http://www.ehafo.com/

学员心声
[2014-12-19 18:29:50]錢芣湜問

手机里面复习非常方便,拿本书复习太不方便了。易哈佛手机版我觉得很好用!

[2014-12-10 11:29:48]↘洛水つ忆殇

曾经我考试的时候会在论坛上逛逛,也下过一些复习的课程,但是复习的效果都不明显,直到我了解到易哈佛,就购买了,针对重点考点来复习,效果挺好~

[2014-12-09 00:55:54]cxjtank

考试之前都还一直担心,很怕易哈佛没有这么好,现在想来我都是在瞎操心了,易哈佛有这么强大的师资力量,怎么可能连套考题都拿捏不准

[2014-12-06 17:10:27]∮蓝馨♂雨№

今年已经是第三次考了,看了你们评论和介绍太好了才决定买,不过资料内容确实很不错。考试也顺利,目前处于等待阶段。

[2014-12-05 12:46:18]缘份的天空

从题型、题量、知识点等各方面来说,易哈佛起到非常的棒的学习效果,我今年考的非常理想

[2014-12-02 10:24:38]芯爱~

考完呢,过来分享经验,我的经验就是考前冲刺阶段坚信易哈佛,精准、高效、到位!易哈佛肯定有最强的师资力量,必考点提炼的非常准确到位!

[2014-12-01 13:01:10]虫虫

很荣幸能遇到易哈佛,我还是在百度贴吧里面知道了解易哈佛的,后来拨打热线电话客服又详细的给我讲解了易哈佛,考试过程中易哈佛也起到了作用,每科的考点命中率都很高。

[2014-11-25 09:27:27]燕子

第一次相信网上卖的资料,很意外资料是真实靠谱的,我在复习过程中档我做错题之后都会做个记号,在空白处写上这道题的知识点和考点,然后在考试大纲中找到相应的内容和要求所掌握的程度,认真的复习,考试中很轻松的解答每道考题!

[2014-11-24 20:47:20]答案

电子档真的对我太适用,随便导在手机或IPAD都可以,方便携带,更容易提高复习效率。必考点都非常精准,我当初没有选错,现在想想都觉得我的眼光真的很好

[2014-11-24 12:49:42]や豳魂潇靜ヾ

真的非常适用,题目很精准,重点考点都归纳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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